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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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样也有探望子女的义务。 探望权人如怠于行使探望权,子女起诉要求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根据不直接抚养方的实际情况酌定探望的次数和方式。
离婚后父母共同抚养孩子合理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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