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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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可以共同抚养。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能够做到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决定由二人共同抚养子女。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双方共同抚养子女的行为不会不利于孩子成长的,会依法对二人共同抚养的行为予以支持。
离婚后,父母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共同抚养孩子并共同承担子女抚养费。 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当中明确,离婚后孩子仍然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父母仍然都是孩子的监护人,并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轮流抚养。 在具体的约定中,可以将轮流抚养的细节尽量表述清楚,比如抚养费如何分担、如何轮流,是上学期间跟着母亲,寒暑假跟着父亲,还是说工作日跟着母亲,周末跟着父亲等等,这些细节都可以协商约定。 如果以后出现了双方反悔了,不想共同抚养不想轮流抚养时,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单独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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