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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若员工不同意,原则上不能强制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者有合理理由拒绝加班的,不能算旷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则由劳动局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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