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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处理涉外婚姻问题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哪几个?

2020-05-03 14: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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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5-03 回复

专业分析:

1、1983年8月17日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国公民国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2、1983年11月28日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3、1983年12月9日由民政部作出的《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对于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所要求的证件,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4、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条规定既适用于实质要件,也适用于形式要件。 我们根据这些规定来讨论我国对涉外结婚的处理问题。 关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外结婚的要件应适用何种法律,民法通则无明确规定,但根据其第147条的规定,既然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境外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推定外国人之间在境外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是没有问题的。 对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在国外结婚应适用的法律,民法通则也无明确规定,但可参照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即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所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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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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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适用中国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六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六十天。2.答辩期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3.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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