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句话来源于《离婚及分居的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通俗的解释就是:提起离婚,只有在夫妻双方的本国法律和法院地法都符合离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他表明的是离婚问题必须同时适用夫妇之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只有两者均认为有离婚原因时,才准许当事人离婚。这个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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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涉外婚姻的规定有:《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前述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且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等材料。
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适用中国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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