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生育条件,需要经批准,取得准生证后,才可以生育。否则,即为违法生育,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批准程序由省级人大规定。下面摘录山东省的规定。rn人口与计划生育法rn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rn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rn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rn第二十六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rn(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rn(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rn(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rn(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rn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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