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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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由新生儿母亲亲自办理 办理流程 1.领取“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2.持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填写表内相关信息(新生儿姓名、父母亲相关信息等)并粘贴相关复印件;4.填完后交由工作人员审核确认;5.出院前向分娩医院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1、遗失声明。 2、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及儿童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5、分娩机构提供的自填单复印件及出生情况证明材料。注意:若领证人非儿童父母,需提交领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儿童父母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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