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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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失声明。 2、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及儿童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5、分娩机构提供的自填单复印件及出生情况证明材料。注意:若领证人非儿童父母,需提交领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儿童父母的委托书。
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所需要的证件如下: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父母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非婚生情况说明;落户集体户或非亲属挂靠提供相关证明;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或婚生申请随未登信息方落户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原件;父母双方不同民族提供签署民族成分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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