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解决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解决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要注意的一件事情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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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还可以申请土地确权的行政申请,确认土地的使用权是谁的。对确权不服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方面,自留地本质上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另一方面,法院尚不具备受理该案的条件。法院受理类似案件应当实行“裁决前置”。双方对土地使用权有权属争议,应当先协商来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则必须向当地政府申请处理,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之后,你或者李某仍然对处理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并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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