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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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等等。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八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应鉴定为八级伤残,享受八级伤残赔偿标准。八级伤残部分损伤如下: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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