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活动中导致的合伙人身伤亡损害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伙成员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此为一种侵权损害,应由全体合伙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疑。另一种是合伙成员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中自身受到损害的。前者责任的性质应该是赔偿责任,而后者由全体合伙人分担该种损失的责任性质则应该是一种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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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如下: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为无过错责任。监护人即使无过错地履行了监护职责,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但属于附条件责任和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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