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目前大部分劳动仲裁委均未将公积金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员工只能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等手段进行自我救助。 公积金缴纳如不合法,在公积金条例里是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的,条例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条例实际上是通过行政手段对公积金缴纳进行救济的,并没有赋于劳动者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或劳动争议内容)向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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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 1、利用职务之便攫取公司商业机会、进行利益输送、侵占公司利益、谋取个人利益; 2、在与公司存在竞争或业务冲突的公司或机构兼职(包括但不限于担任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或提供任何帮助、指导、服务等); 3、利用公司信息谋取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客户或其他相关方利益的行为; 4、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员工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销售误导、利益输送、商业贿赂、欺诈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租房补贴和公积金提取不冲突。 1、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租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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