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规定,寄递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寄递限制寄递的物品;(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盗窃用户快件;(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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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私自签收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邮政法第七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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