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可见,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权转让,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但是,未经发包方同意,是否必然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对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下列原因可以视为法定理由:1、是否符合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2、是否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转让的期限是否在承包合同的承包期之内;4、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5、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6、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上述六个方面的内容,都是发包方是否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理由,除此之外的一切理由均可视为“无法定理由”。则即使发包方表示“不同意”,转让合同仍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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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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