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7〕46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随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建立符合劳动者死亡实际需要的丧葬抚恤补助办法,通过调查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由现行的1200元,调整为2500元。 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由现行的800元,调整为1200元。 三、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发放。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所在企业发放。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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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需要开具相关证明。丧葬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不同有所变化,不受逝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 二、丧葬费计算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是其生前领取的3到6个月左右的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除了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外,还可以领取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10到2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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