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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技术条件下的发明创造算什么权利

2022-11-28 19: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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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28 回复

专业分析: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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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需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是指: (1)在专利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2)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划分是: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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