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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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是: 1、如果双方事先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按照约定执行; 2、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1、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来处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的订立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互相信任为前提的,所以,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不信任,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不能涉及一些与极为密切的,不可分的委托,比如婚姻登记就不得委托; 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发明创造应该归完成人,这里的完成人就是受托人,法律这样规定既合理维护了对发明创造的完成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就说这里的受托人)的利益,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 3、我国法律有委托发明,即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专利法和合同法采取了合同优先的原则,如果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未对权利归属予以约定时,法律作了对接受委托的一方更为有利的规定,即权利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 4、如果一方先,专利权属于一方,如果一方有技术资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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