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女,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县××镇××粮油管理所宿舍1××号,电话136××0××18。 被申请人王××,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县××镇××街三号楼宿舍,电话134××54××40。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苏CP1××8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6万元;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22日,被申请人车辆(苏CP1××8东风雪铁龙轿车)与申请人在庞庄菜市场南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受伤住院。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 此致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条依据: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的)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注意:涉及财产的,一定要写清楚申请保全的数额,否则法院没法计算保全申请费。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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