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二)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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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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