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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属于违反药品管理规定会被处罚: 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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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答: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 (三)擅自转让或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交回《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五)企业的银行账户、印章、牌匾、信笺上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 (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而未到登记机关备案的; (七)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
【生产、销售劣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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