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正当防卫应是两人产生纠葛造成的刑事犯罪,而第三者参与其中进行制止,造成了两者之中一方死亡,而第三者是直接造成一方的主要责任人,比方说:李某在一避静地方对一名妇女实施奸淫,恰好王某经过,就拣了一石头朝李某丢去,恰好正中李某头部,致使李某当场死亡,我觉得王某的行为应属过失致人死亡,而不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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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因为在保护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国家、公共的利益,或者其他权利的时候,而对侵害人造成一定伤害,这属于正当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如果在遭遇到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时,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是正当防卫。任何人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互相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是指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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