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和户口相关的问题,具体入戏: 1、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如果有户口在该房屋的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出".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该房屋所属户口(包括空挂户口)迁出,应该构成违约,法院会予支持。但因为卖方不知有前任业主的亲戚的户口在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有意为之,所以违约责任要轻些。 2、根据公安部《实有人口管理条例》规定:现行房产一户只能迁移一户户口,目前该房屋的产权人可以申请把落在该房屋的其它人户口迁移走。 3、户口请求诉讼是公民的权利,法院应该受理。 4、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户口的约定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可以双方商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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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有下列权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 2.处分自己份额权;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未同意的权利人可以向私自出售的权利人主张赔偿,但房屋如果已经过户,则无权向买主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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