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首先,应当明确,
房屋所有权和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享有的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效力、实现方式等都存在明显的差别,不能等同或混淆。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享有的债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途径和方式之一(除此以外,还有继承等继受取得和建造等原始取得方式),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房屋所有权本身。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
房屋产权证之前,享有的还不是房屋的所有权,而仅仅是依据买卖合同享有的债权。在这个阶段转让,买方能有效转让的也仅仅是合同债权,而不可能直接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后果。如果要发生所有权移转的后果,必须满足所有权移转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