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2、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拓展资料: 1、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4、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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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是根据被鉴定人的一些行为活动能力的评判,制定的一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命是否可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活动能力是否需要他人帮助;2、各种活动是否受限;3、职业或者学业是否可以照常完成;4、社会交往能力有没有受到影响等。
工伤残疾鉴定等级内容如下:劳动功能和自理障碍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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