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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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是根据被鉴定人的一些行为活动能力的评判,制定的一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命是否可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活动能力是否需要他人帮助;2、各种活动是否受限;3、职业或者学业是否可以照常完成;4、社会交往能力有没有受到影响等。
工伤残疾鉴定等级内容如下:劳动功能和自理障碍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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