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适用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分: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对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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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要注意以下情况: (1)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外的,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应当的含义是法定指令性,减轻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从轻是在法定刑以内轻判。 同时应注意到对未成年人罪犯不能适用死刑,包括不能适用死缓。 (3)未成年人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4) 对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有犯罪预备、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形或属被胁迫、属从犯,或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一般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教唆未成年犯罪的,按照其所教唆的罪名的量刑标准,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未成年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则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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