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遵循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 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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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采取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处罚标准。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就是未成年人。对于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对于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要注意以下情况: (1)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外的,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应当的含义是法定指令性,减轻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从轻是在法定刑以内轻判。 同时应注意到对未成年人罪犯不能适用死刑,包括不能适用死缓。 (3)未成年人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4) 对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有犯罪预备、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形或属被胁迫、属从犯,或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一般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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