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工业产权转让登记事宜作出规定;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工业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注册资本中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非专利技术的转让事宜作出规定。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以内,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受让人(公司)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因此,以专利等技术作为出资的要履行两个手续,即交付和登记。交付的法律价值在于公司对专利等技术占有、利用,实现公司的财产利益;登记的法律价值在于权属的认定和风险的防范。未交付等于未出资,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出资者履行专利等技术的交付义务和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已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但不履行财产权的登记手续,属于出资瑕疵,也即属于事实上的出资而非法律上的出资。但此类行为的责任义务人为公司和该出资者。若不履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和该出资者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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