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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的工资并无统一标准,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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