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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和保安应不应该负责任?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2019-06-24 16: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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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06-24 回复

专业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根据这条规定,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能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更不能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牟取利益。因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是全体业主的,物业公司只能使用而不能处置。如果要出租的话,也要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行,并且出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不能占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所以,物业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你该代表业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制止物业公司这种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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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如果物业公司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尽到了相应的安保义务的,则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安保义务的,则对业主家中被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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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保卫义务,在车辆被盗时,如果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未做登记,没有查验车辆出入卡即放行摩托车,属于物业没有依照约定履行安全保卫义务,管理上存在过错,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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