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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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有: 1、安全生产知情权; 2、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3、安全生产监督权; 4、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5、停止作业避险权; 6、拒绝违章指挥权; 7、批评、检举、控告权; 8、工伤保险赔偿权。义务有: (1)必须奠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3)及时报告和处理险情,积极参加抢救事故。 (4)必须接受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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