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至人伤残负全责是否具有刑事责任的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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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造成的损害结果,达到刑事交通肇事罪标准的,按照该罪量刑;属于民事侵权的,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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