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房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1、公房承租人变更后发生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应当认定归变更后的承租人。2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家庭成员就变更承租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公房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同意变更公房承租人,在此时间发生拆迁补偿的,得从具体情况分析,从而确定遗产:原承租人死亡后未变更承租人应当认定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按照遗产来处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来进行。承租人在补偿款落实之前死亡的需要根据详细情况进行认定,如果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死亡之前达成,那么承租人死亡后,补偿款项应作为遗产处理。如果承租人生前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承租人的主体资格丧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获得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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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的法律程序有两种。 1、遗嘱继承或遗赠。此种情况下,继承人要继承房产遗产,需要提供给相关部门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即可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法定继承,又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一、如果全部继承人之间,能协商一致的,则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产分配协议、亲属关系证明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直接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如果是独生子女,可参考遗嘱继承应提交的材料; 二、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申请遗产继承公证,然后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三、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公证的,可以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可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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