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一、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7.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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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关于继承人的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在一种约定继承遗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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