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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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日收入的计算方法: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工资除以当月天数进行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先按照近三年的收入计算出月工资的收入,再除以当月的天数。。受害人的月工资根据受害人提供的工资条或者受害人单位提供的月工资证明材料进行计算。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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