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遗嘱”给儿女了,则遗嘱无效)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A先立遗嘱把一架钢琴给儿子B,后来A自己又把钢琴给砸了,钢琴不存在了,遗嘱当然实效)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4、厉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这是兜底的,对于前面没有涉及的情况,都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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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嘱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公证遗嘱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死者生前所作出遗嘱公证内容有异议,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公证遗嘱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公证遗嘱无效后,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通常有5种情况。如下:1、遗嘱的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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