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都必须交纳公证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公证事项的性质及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程度,由当事人申请;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查决定,可减免收费。依照规定,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交或免交公诬费用: (一)办理抚恤金j(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 (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 (三)当事人所在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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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用的减免情形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的;以及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等。
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 1、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2、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3、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7、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8、免交申请执行费的措施只适用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自然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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