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五)《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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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才可以开发房地产,而且不同的资质开发的项目是不同的,资质分为一到四级,最高级别为一级,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设项目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各地承揽开发项目。二级及以下的房地产公司只能承揽建筑面积不超过25万平方米的项目,而且具体的业务范围也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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