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多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责令按应补足的差额的50——100%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求助,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但建议先向劳动监察举报,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补足差额并要求按差额50——100%支付赔偿金(只有限期内不改正的才能主张赔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解除合同,按第四十六条(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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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拒不补足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 1、向当地的劳动监察行政部门投诉; 2、向当地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3、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低于此标准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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