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离婚前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书立协议人:男方xxx: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户籍:xx省xx市女方xxx: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户籍:xx市双方于xx年4月1日在南开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子女问题:男女双方的独生女儿谢xx,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医药费暂由女方承担,男方有探视权(每周一次)。第二条房产问题:女方名下坐落于xx市,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第三条财产问题:女方名下的丰田威驰牌轿车(津hc9996),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第四条债权债务:坐落于xx市xx公司,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女方继续承担责任: xx店,离婚后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民政局留存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男方(签字):女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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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法律民事行为,该条件经常表现为离婚双方以达成的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到双方以达成的离婚协议到法院达成离婚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仅在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未能协议离婚,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按照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是不能予以支持的。
夫妻离婚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的性质: 一、均在夫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 二、均没有违反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 三、协议的目的均是解决离婚后的财产归属和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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