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事业和企业组织或是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2、有与组织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法律、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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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条件如下: 1、有单位名称和固定住所; 2、有适合鉴定工作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3、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仪器、设备; 5、有开展该鉴定项目的三名以上的鉴定人; 6、有完备的检验鉴定工作管理制度;等等。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简单说,也就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为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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