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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以下义务:采取措施及时救治;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内支付原工资福利;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其他。
职工因工作不幸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除应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受伤职工以外,还要及时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还要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除此之外,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用人单位还应承担以下三项费用:一是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二是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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