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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的特征

2022-10-12 09: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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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12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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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具有以下特征: 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第三方劳动合同也是合法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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