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离婚)登记机关不会主动向派出所反馈婚姻(离婚)登记情况。按现行户籍登记管理规定,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户口的迁移,在自己不主动迁移的情况下,必须由原配偶向户籍登记机关出示离婚法律文书等资料,交向户籍登记机关说明相关情况,在满足了户籍迁移的相关条件后,由户籍登记机关按章办理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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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户口注销只需带两个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到当地所在派出所办理就可以了,而且在办理注销户口时,公安机关会出具一份注销证明,只要拿着这份证明,可以更改驾驶证、毕业证等相关个人信息。 1、无本人申请的,经调查核实确属双重户口的,口头告知本人并发《重户注销事项告知函》,经告知后10日内当事人仍未提出申请的,按职权注销非法登记的户口;并于注销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已注销双重户口告知书。 2、重户注销后,在保留户口的常住人口管理系统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及相关重户信息。 3、重复户口注销后,注销地派出所应出具公民重复户口注销证明,为其变更其它社会登记信息提供方便;同时,户口保留地派出所可根据当事人意愿,凭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将被注销户口的姓名直接登记为“曾用名”即可。 4、对重复户口当事人具有前科劣迹的,按“保留合法,注销非法”的原则,注销其非法登记的户口。户口注销地派出所要将注销情况书面通报原办案单位,告知其在公安信息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正、关联;户口保留地派出所要在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备注栏中加注前科劣迹人员信息。
不给办理可能是由于不满足条件。因分家、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户内房屋权利人可以凭分家析产协议或司法裁决书等涉及房屋处分内容的材料,以及房屋权属登记证明、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分户登记。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或独立成套住宅的,不予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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