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离婚)登记机关不会主动向派出所反馈婚姻(离婚)登记情况。按现行户籍登记管理规定,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户口的迁移,在自己不主动迁移的情况下,必须由原配偶向户籍登记机关出示离婚法律文书等资料,交向户籍登记机关说明相关情况,在满足了户籍迁移的相关条件后,由户籍登记机关按章办理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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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办理可能是由于不满足条件。因分家、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户内房屋权利人可以凭分家析产协议或司法裁决书等涉及房屋处分内容的材料,以及房屋权属登记证明、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分户登记。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或独立成套住宅的,不予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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