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目前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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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要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 1、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在从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开庭审理。仲裁庭会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会对你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会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就会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就会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会从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申请人亲自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材料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其中劳动仲裁申请书要准备三份,一份由申请人自己留存,另外两份提交到劳动仲裁委;身份证明材料一般需要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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