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新建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中央空调、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新建住宅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明示住宅小区内有关公用设施以及配套商业用房的噪声污染源以及防治情况;毗邻建筑物内有噪声源对住宅小区产生影响的,应当一并明示。既有住宅小区内公用设施排放的噪声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公用设施所有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环保部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的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应当纳入文明小区测评体系。
针对关于住宅小区环境噪音污染问题,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涉及城市住宅区噪音及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是: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需要采取控制音量等有效的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等。
环境噪声污染的特点: 1、 噪声污染属于感觉性公害,与人们的生活状态、主观意愿有关; 2、 噪声污染是能量流污染,其影响范围有限。声波的传播过程是声能量传播的过程,声能量随距离逐步衰减,所以其影响范围有限; 3、 噪声源广泛而分散,噪声污染不能像污水、固体废物那样集中处理; 4、 噪声源一旦停止发声,噪声即会消失,噪声污染不再持续,但噪声已产生的伤害不一定消除,如突发性噪声造成的突发性耳聋。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