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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的有哪些

2022-12-19 08: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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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2-19 回复

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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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责责任保证。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保证负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是连带保证责任,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责: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货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保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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