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已归还借款部分,扣除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应当抵充借款本金。 借款案件中,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可以一并在借条上约定优先偿还本金。如果未约定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的,视为优先偿还利息,后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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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必须是企业或者其股东自有资金,而且银行贷款要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在贷款通则中是不允许把贷款用做注册资本金的。 注册资本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由财产的数额体现,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金随时由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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