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有争议的,可以送由争议双方约定的法定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双方不能就鉴定、检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案件受理单位指定。鉴定、检测费用由经营者预付,并根据鉴定、检测结论,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对于难以鉴定、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责任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责任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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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可能在交房时就能发现,但更多的情况是交房时很难发现,等到业主入住以后才慢慢浮出水面,不同阶段出现房屋质量问题的不同处理:. 1、购房者认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的,首先购房者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但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应遵循以上三种方案的次序,先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如果行不通,再由业主自行维修,最坏的结果是选择退房。 第一种,开发商维修。如果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又达不到退房的标准,业主应通过物业反馈给开发商,因为开发商在交房时都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对保修提供了承诺,开发商不得拒绝维修。需要注意的是保修期是从交付当日起开始计算的,而不是其他的某个时间节点。 第二种,业主维修。有的开发商不能及时帮助业主维修,业主可自行维修,但需要注意的是,维修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必须由开发商来承担。为了确保业主权益,我们建议各位业主做到以下几点: 1、应保留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确切证据,每个业主在收房时,都会有物业或开发商工作人员陪同,发现问题应及时在收房通知上注明,对于一些明显的质量问题,业主也可委托相关机构出具报告。 2、在决定自行维修之前,业主因多次联系开发商维修,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发商还没有任何维修行为,业主才可以自行维修。 3、保留施工的费用和材料清单,以便日后向开发商索取相关费用。 三、退房。如果房屋出现重点质量问题,购房者此时应主动选择退房。可以退房的质量情况有以下几种: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法交房; 2、交房后,房屋质量经检验不合格; 3、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干扰正常生活,不可修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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